关于开展校级科研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量:21设置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9〕12号)文件规定,学校将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定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年度评估对象安徽医科大学正式批准成立、建设期满三年、以“安徽医科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二、材料报送

1.本次评估的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提交的评估材料为评估期的三年工作总结(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在本次评估数据采集时间内由科研机构成员取得,无需提供支撑材料,附列表即可。

2.审核报送。评估材料经科研机构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书(一式2份),于717日前统一报送至科技产业处(知行楼A405室),申请书和汇总表电子版发至邮箱wangxiu2629@163.com

三、相关事项

1.请各参评机构务必按要求准确编制评估材料,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期内本机构的运行绩效状况,非本评估期内科研机构研究成果不得列入各科研机构间研究成果不得重复使用二级单位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2.根据管理办法,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参加评估和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3.评估材料应作脱密处理,对外公开的研究内容、科研进展以及佐证材料等均不含涉密信息。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定期评估申请书.docx

 附件3: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4:安徽医科大学校级研究平台汇总表 .xlsx

 

 

 

                                   科技产业处

                                     2023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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