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我校教师面向学术前沿更加积极主动地争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实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立项数的提升,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校50岁及以下教师、临床医生及科技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凡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条件(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凡未提交合格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标书,学校将减发其当年度相应岗位职级年终奖励性绩效1标准的1/4;各附属医院(目前仅包括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和附属口腔医院)将扣发其当年度的第四季度奖金。
第三条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所涉学科范围,校本部晋升教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任期内至少须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各附属医院人员晋升上一级卫生或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者优先。
第四条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所涉学科范围,校本部人员竞聘教研室主任,以及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和附属口腔医院人员竞聘临床职能科室主任岗位,需正在主持或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人员,在确有需要的教研室或科室,任命为执行主任;在岗位任期内,其教研室或科室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没有提升或突破,不得连任。
第五条 同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及以上的人员,项目执行期内,在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的职称条件可放宽到副高级。
第六条 校第四附属医院、附属巢湖医院、附属阜阳医院和第五临床学院,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制定适应自身实际情况的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办法。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落实。